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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高等及普通考試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公訓字第09800104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三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八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 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辦理本訓練。

    第十條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 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 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

  •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訓練成績: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占60%;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40%,合 併計算。 (二)考核範圍: 1.學業成績: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66%;技 能,占10%;實習,占24%。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 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特別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內安全調查工 作、保防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及兩岸情勢研析工作、諮詢工作、廉政 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各占6%。 (2)技能:射擊術占4%,防身術、搏擊術各占3%。 (3)實習:第1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2階段業務實習(調查保防 業務)各占12%。 2.品德素養:包括觀念、品德、才能與生活等 4項考核,各占25%,以貫徹「 忠誠」、「樸實」、「團結」、「進步」基本要求為考核重點,實施考核。 (三)體育課程測驗:分階段實施,階段測驗成績列入考核,但不列入訓練成績計算 ,其測驗項目及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 受訓人員體育課程階段測驗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四)成績計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 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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