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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330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五條之附表一、附表四、第七條之附表七,本次修正之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一、附表四、第七條附表七,自103年1月1日施行
  •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三條(高普初考及特考)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 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 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 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 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五條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 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 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 、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 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 薪級滿六年者。 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資位或相當各該資 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 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五三五薪點;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十八 級四七五薪點;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 第一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一項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員級人員晉升高員級資位 職務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訓練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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