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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處務
中華民國80年11月9日銓敘部(80)臺華甄五字第0633391號函修訂發布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前項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應依送審程序,送 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應檢附有關證件,其為同官 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人員時,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未敘明者,銓敘 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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