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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111548608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二十七條(經費來源)

    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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