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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銓敘部部管一字第1105400083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綜字第11000030482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十八條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 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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