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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條文
  • 監察院組織法 第四條(審計部之設置及職掌)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下: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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