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70年4月10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23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十五條
  • 審計部組織法 第十四條

    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 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中央及地方各特 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 審計事項。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