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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審計部臺審部法字第105820001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監察院組織法 第四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審計部組織法 第十四條

    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 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中央及地方各特 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 審計事項。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審計法 第七條(其他審計)

    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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