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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010
外國人取得或移轉土地建物權利處理作業流程圖
地政局 / 地權類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5日

相關法規

  • 第三十四條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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