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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消保團體補助」作業流程圖
法務局 / 消保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4日

相關法規

  • 第 七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表,向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務局申請補助: 一 經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 二 與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務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 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 三 以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活動。

  • 第 八 條 前條第一款補助,採逐審級、一次補助為原則;其補助金額,應衡量提起團 體訴訟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交通費、學者專家諮詢之出席費、資料影印 費及鑑定、調查等必要費用。 前條第二款補助,為合辦雙方約定之分擔費用;第三款補助,為辦理教育或 宣導活動所需費用。但單一活動補助金額,最高以所需費用二分之一為限。 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團體訴訟所需必要費用,本府未予補助部分,仍得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就團體訴訟所得賠償扣除之。

  • 第 九 條 受補助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補助機關,得視情節輕 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於撤銷或廢止補 助處分五年內,不接受其補助之申請。 一 檢送之計畫資料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 未依計畫或約定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三 未經原核准補助機關之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受補助之消費者保護團體經原核准補助機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 ,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 十 條 本辦法受理獎助及補助之申請機關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申請,由本府法務局受理,提報本府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報本府核准後獎助之。 二 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請補助消費團體訴訟所需必要費用,由本府商請提起 消費團體訴訟機關受理,並陳報本府核准後補助之。 三 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書刊補 助申請,由需求機關受理,並核准後補助之。 四 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活動申請補助,由業務與活 動有關之執行機關受理,並核准後補助之;活動與數執行機關有關者, 由主辦執行機關受理並核准後補助之。 前項獎助及補助金額,應衡量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請數及年度預算核准之。

  • 第 十一 條 受理申請獎助或補助,應於收到申請書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但申請獎助 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領取獎助或補助款;不符規定者,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告知。

  •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預算支應之;補助所需經費,由各 執行機關及本府法務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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