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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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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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 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 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