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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管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變更,涉及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5條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2.05.16. 法律字第112035056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主旨:有關貴管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變更,涉及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
準辦法第5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1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10019354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財團法人前三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總
額,其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應達百分之六十,始
得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查其立法目的,係為促進財
團法人積極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爰明定財團法人將設立登記
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時,前 3年度從事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
出數額(包括財團法人前 3年度各年度如有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
結餘款使用計畫,且確實已依計畫支出項目於相同期間支用部分),
應達前 3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總額之一定比
例,始得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本辦法第 5條立法說明
二參照)。是以,上開本辦法第5條第1項僅規定「用於捐助章程所定
業務項目之支出」,至該支出之會計項目名稱為何,本辦法並未規範
。又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係由
各主管機關就其主管財團法人業務屬性本於權責訂定,並未有一致性
規範,均合先敘明。
三、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 111年10月13日衛授家字第1110012543號
函所述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數額計算內涵,係指收支餘絀表
之支出項下之業務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等
3項;而該基金會反映未採計同為捐助章程所列業務項目之支出類其
他會計項目如『行政管理支出』,形成支出總額低列情形,爰請貴部
協助釋復: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其中『業務項目
支出』是否包括與捐助章程業務項目有關之行政管理支出(即間接費
用,如庶務事務經費)」乙節,因貴部所訂編製準則第 36條第2款及
函內所列財團法人正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會計制度等均未就各類支
出明定其內涵,此涉貴部函釋、有關規範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爰請
貴部參酌前揭本辦法第 5條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說明,就行政管理支出
項下各項費用是否屬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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