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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後之第12條及強化功績導向陞遷原則之相關適用說明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2.05.19. 部銓一字第1125576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19日
主旨: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 112
年5月17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上開
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63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
//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陞遷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 112年5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61號
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二、修正後之陞遷法第 12條第1項,已刪除原第6款「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
辦理陞任」規定,增訂第8款第2目「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
實際任職者,不受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之限制」等,上述規定修正後已
不受不得辦理陞任限制者,自上開規定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19日)
起,得依規定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或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惟基於
各機關職缺於辦理陞遷作業程序之始,參加人員須已符合陞遷法相關
規定,是用人機關職缺之甄審(選)報名作業於112年5月18日以前截
止者,上述人員自無法參加該職缺之甄審(選)。
三、又本次陞遷法之修正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原則,已將公務人員之陞
遷由「資績並重」修正為依「功績原則」辦理,請各機關落實本功績
原則評定陞遷之旨,擇優陞任,並使人與事適切配合,以拔擢及培育
人才。
四、陞遷法修正公布生效後,本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陞遷
法規定不符部分,均自陞遷法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19日)停止適用
。至112年5月18日以前業經用人機關完成陞遷作業程序者,仍適用原
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1-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條文
附件2-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附件3-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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