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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委任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重要濕地之相關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5.29. 台內營字第112080639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29日
主旨:本部委任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重要濕地之相關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
二、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本部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委任國家
公園管理處辦理轄內下列重要濕地之相關事項:
(一)曾文溪口重要濕地(國際級)、四草重要濕地(國際級)、七
股鹽田重要濕地(國家級)及鹽水溪口重要濕地(國家級)委
任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七家灣溪重要濕地(國家級)委任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三)夢幻湖重要濕地(國家級)委任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四)龍鑾潭重要濕地(國家級)及南仁湖重要濕地(國家級)委任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五)慈湖重要濕地(國家級)委任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委任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 3條第2項第4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規劃及
實施。
(二)本法第 6條第1項及第3項濕地基礎調查及相關通知公告事項。
(三)本法第21條第2項至第4項現況使用認定、簡易設施增設變更許
可、命限期改善及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
(四)本法第22條第1項土地租用相關作業。
(五)本法第 22條第2項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許可監督及代收
回饋金。
(六)本法第 23條第1項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之許可及代
收回饋金。
(七)本法第24條第1項損失補償受理相關作業。
(八)本法第25條重要濕地範圍內行為之許可。
(九)本法第35條違反處分作業及代收罰鍰。
(十)本法第36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條第2項之調查處分作業及代
收罰鍰。
(十一)本法第38條違反處分作業及代收罰鍰。
(十二)本法相關規費代收。
(十三)本法第39條第1項及第3項辦理環境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十四)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查詢。
三、本部105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1050805939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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