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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11.07.21 法律字第11103509970號書函
  • 有關所詢稅捐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對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處以怠金處分之執行實務疑義乙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8.09.17 法律字第108035139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31條規定參照,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屬不可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倘行政罰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司法第83條第4項裁罰後,認有督促公司清算人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之必要,仍得限定行為人於相當期間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並載明行為人逾期不履行時,將處以怠金之意旨;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尚得連續處以怠金
3.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6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30、31條規定處以怠金
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10.17 農授水保字第1051857563號函
  • 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所定罰鍰,係就過去違反同法相關規定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自應屬行政罰;至第2項所定按次分別處罰之性質屬行政罰,而非連續科處怠金之執行罰,如對多次違規行為所為多次處罰,不生一行為二罰問題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6.16 環署空字第1050042970號函
  • 有關砂石堆置場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業經處分並命停工後,若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停工之命令,仍未停止土石洗、選機具之操作或土石之裝卸者,主管機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規定,將該公私場所負責人移送法辦
6.
  • 法務部 104.08.2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函
  •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處罰
7.
  • 法務部 101.02.17 法律字第101000098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1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9條等規定參照,應受講習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講習,警察機關即得依法處以怠金;又經處以怠金並再以書面限期履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警察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
8.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1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8.24 環署空字第0990075156號函
  • 車輛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接受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如仍有強制該車輛實施檢驗之必要,應依行政執行法強制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接受檢驗之作為義務,屆期不遵守者,得處以怠金,並得連續處罰
11.
12.
  • 內政部 99.03.04 台內營字第0990801544號函
  • 經拍賣取得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如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主管機關雖不應將其列為課處罰鍰之對象,惟得就具有實質管領力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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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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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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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 法務部 91.09.12 法律字第0910033713號函
  • 關於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如繼續營業仍被查獲原違規行為,可否即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怠金並續依規定對其營業場所斷水斷電疑義乙案
28.
29.
30.
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03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似得以間接強制方式先處以所有權人、使用人怠金處分,於受處分人仍不停止使用時,循續漸進再以連續處以怠金、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直接強制停止供水供電,以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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