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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3.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4.
5.
  • 文化部 108.12.1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3641號
  • 文化資產原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廢止決議、應作成「廢止」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而公告內容自為該「廢止」之行政處分,嗣後若經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機關毋需再辦理撤銷公告
6.
  • 內政部 108.03.27 台內地字第1080110711號函
  • 有關祭祀公業之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後,其據以辦竣之相關土地登記是否有登記絕對效力之適用而不得撤銷,係屬個案事實審認,應由登記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7.
  • 衛生福利部 107.08.07 衛部保字第1071260286號函
  • 自始溢領國民年金,屬違法行政處分,又請領人於申請津貼或給付時已知自己已領取軍公教月退休金,不符津貼或給付請領資格卻仍提出申請,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值得保護」不得撤銷情事,故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撤銷後得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另定失其效力日期
8.
9.
10.
  • 法務部 106.09.14 法律字第106035095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131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1.
  • 法務部 106.08.08 法律字第10603510110號書函
  •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撤銷前狀態
12.
  • 衛生福利部 106.03.30 衛部保字第1060104758號函
  •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非婚生子女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而成為當序遺屬者,原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後順序遺屬固應停止發給,惟因核給遺屬年金給付之原處分與新處分之目的、對象均不相同,該子女所請遺屬年金給付不得追溯發給
13.
14.
  • 法務部 104.11.19 法律字第10403514840號書函
  •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15.
  • 法務部 104.11.11 法律字第10403513150號函
  •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16.
  • 法務部 104.10.29 法律字第10403510770號函
  •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17.
  • 法務部 104.07.17 法律字第10403507120號書函
  •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2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18.
  • 法務部 104.01.20 法律字第104035001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121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19.
  • 法務部 104.01.20 法律字第1040350036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20.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0.27 消署民字第1031115389號函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92年3月26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21.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099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8、119條等規定參照,陳情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涉及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職權審認;又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衡平
22.
23.
24.
  • 法務部 102.10.24 法律字第102035101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20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25.
26.
27.
  • 法務部 102.04.18 法律字第10203502860號函
  • 訴願法第96條、行政程序法第117、11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10、11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2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3.13 行執法字第102000079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127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原違法授益處分,同時表示原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機關欲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請返還原所受領金額,其請求方式,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多數見解認為可以「直接作成下命處分命其返還」
29.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02.23 原民綜字第1030032463號函
  •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以致當事人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後,應即撤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更正當事人之戶籍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亦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30.
  • 法務部 101.11.26 法律字第101001061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參照,如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案核准開發許可處分,因違反實質合法要件,撤銷原許可,則原申請案件既因原處分被撤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成未為准駁之決定,故自應對原申請開發案件補行未終結之行政程序,於續行審理後,再為准駁決定
31.
  • 法務部 101.11.01 法律字第101031088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32.
  • 法務部 101.07.12 法律決字第101001288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88條及民法第985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33.
  • 內政部 101.07.10 台內社字第1010230259號函
  •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付者,應自其公(軍)保重複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若其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則得自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以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損失。又上開被保險人如於申領老農津貼時具農保資格,縱嗣後喪失農保資格,在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之前提下仍得繼續領取老農津貼
34.
35.
  • 內政部 100.10.24 台內社字第1000196514號函
  • 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恐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對公益之損害大於私益,故主管機關依據國民年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命限期返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核屬有據,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36.
  • 法務部 100.01.31 法律決字第0999054312號函
  •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基於維護交易安全及秩序之公益目的,並維持法之安定性,得否依該法第118條但書規定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並請業者繳納截至該失效日期前之許可年費、滯納金及利息乙節,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宜由主關機審認之
37.
  • 法務部 99.07.02 法律字第0999025062號書函
  • 關於公司負責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使得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主管機關撤銷,該核准登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財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因此,該登記處分一經撤銷後,財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38.
  • 內政部 99.01.06 台內營字第0980234264號函
  • 辦理迅行變更並依法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嗣後經訴願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參照都市計畫法第21、23條之規定,辦理原行政處分已撤銷及失其效力時間之公告並登報周知,無須另行擬定都市計畫案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39.
  • 教育部 98.11.26 台人(一)字第0980193922號書函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辦理
40.
41.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239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42.
43.
  • 法務部 97.12.16 法律字第0970040029號函
  •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本文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撤銷違法備查申報變更起造人等之行政處分後,原核准原起造人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效力自應回復存續。至於原起造人因他人偽造文書所延誤之時日,因非可歸責於原起造人,宜不予計入建築期限
44.
  • 法務部 97.08.05 法律字第0970024282號函
  •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45.
  • 法務部 97.03.17 法律決字第0970008640號書函
  •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46.
47.
48.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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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銓敘部 94.03.07 部銓一字第0942459142號書函
  • 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而休假補助費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而由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有國內休假之事實者,始得核發休假補助費,停職期間並無利用休假期間從事休閒旅遊活動,仍不得追溯補發停職期間之休假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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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5.
  • 內政部 93.01.15 台內社字第09300657172號函
  • 農民參加農民保險,須具從事農業工作能力及事實。如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者,勞工保險局應自其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66.
67.
68.
  • 內政部 92.05.14 台內地字第0920070013號函
  • 土地重測成果撤銷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8、119條等規定,土地登記事項回復至重測前登記狀態,如部分共有人已繼承或贈與者,土地登記事項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69.
70.
71.
72.
73.
  • 法務部 91.09.30 法律字第0910035270號書函
  •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74.
75.
  • 內政部 90.08.29 台九十內營字第9085154號函
  •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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