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10.16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1604號
- 檢察機關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無得以拒絕協助之事由時,則依行政程序法有提供行政協助義務,得製作含有個人資料之檢察書類供請求機關利用,惟仍須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避免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2.
- 法務部 113.09.30 法律字第11303512650號書函
- 有關律師事務所刊登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涉及違反律師法第40條第1項、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等規定,產生法律適用是否違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說明
3.
- 法務部 113.07.30 法律字第1130350956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罰則適用疑義乙案之意見
4.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7.09 北市法一字第113302602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適用涉及與公司法第19條等規定是否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違反前述自治條例規定與時商業登記法第31條等規定行為數認定;及與行政罰法第24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等情況如何適用之說明
5.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16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35號
- 主管機關依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執行行政調查時,如需查調金融或保險客戶資料,參照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同項第1款規定所稱「法律另有規定」應從嚴解釋為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而言,如金融法規有更高密度之保密義務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同項本文「應保守秘密」之規定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2.06 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
- 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戶籍資料,是否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由戶政機關依具體個案審酌;若私立醫院係基於「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因私立醫院踐行通報程序後,後續所需相關資料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對於通報之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法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等疑義,建請向衛生福利部釐明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4 發法字第1100002573號
-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由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處理;若無勞動法規之適用,公司之人事管理個資保護事項宜由該公司主要提供服務之主管機關併為管理
8.
- 法務部 108.11.12 法律字第10803516610號函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人口販運防制法均有規範媒體違法侵害兒少身分隱私之行為及處罰規定,就二法所規範未滿18歲之人之競合情形,兒少性剝削條例應屬特別法而優先於人口販運法規定為適用。惟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似應適用罰鍰額度較高之人口販運法規定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18 發法字第1080013467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如其他特別法亦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28 發法字第1080010426號
- 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其授權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5條第1項已規定就接獲之死亡及危及生命等不良反應通報案件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如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通報辦法就第4條第3款至第6款規定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件未有規定,應適用個資法,惟通報義務人並非個人資料當事人無法代為同意,與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第16條但書第7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不符,建議宜於通報辦法增訂相關規定
11.
- 法務部 107.09.19 法律字第10703512680號函
- 法務部就「民眾申請查詢其本人或他人民事前案資料,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1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08.29 農林務字第1070232437號函
- 「森林法」之立法目的及規定,與「區域計畫法」應有不同,又「森林法」所稱林業用地之土地使用項目、使用地變更等管制規定,亦回歸「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予以規範,而無涵蓋「區域計畫法」之規定(構成要件),因此,二法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13.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辦理公安稽查作業,如確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應得依上述規定,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必要之個人資料,至於學生租屋相關個人資料內容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則須視其法定職務及相關個人資料內容而定,宜避免蒐集或處理過多、不必要資訊,俾符合比例原則
14.
- 內政部 107.08.06 台內營字第1070813303號函
- 內政部就有關林業用地違章建築違規案件涉及「區域計畫法」與「森林法」適用,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相關法律原則之意見說明
15.
- 法務部 107.02.13 法律決字第10703500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16.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6590號書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如教育人員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但尚未依法議決解聘或免職等處分者,因不在同條第5項規定適用範圍,則該規定是否有意排除主管機關對此種情況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權限,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17.
- 法務部 106.07.18 法律字第10603509860號函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至法院依前述條例第14條及相關規定公告裁定或文件涉及相關規定規範目的及實務執行事項,宜請洽主管機關司法院說明
18.
- 法務部 106.06.19 法律字第106035085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參照,該條項已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書面推選「利用(公告)」另為規範,該條項涉及利用個人資料規定,自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
19.
- 法務部 103.12.01 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8條規定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20.
- 法務部 103.07.02 法檢字第1030452257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向洗錢防制處查詢大額通貨交易檔案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洗錢防制處提供予資料作為行政執行使用,亦符前述第16條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
21.
- 法務部 103.06.27 法律字第10303506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政治獻金法第21條、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有查閱人將申請查閱會計報告書明細於付費列印攜出後,逕轉製網站公告,是否違法,須視該網站是否具有蒐集或處理特定目的、以及所為利用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範圍而定
22.
- 法務部 103.05.26 法律決字第10300095520號函
- 法務部就「民眾所詢有關個人隱私權及其適用法律保障部分提供意見」之說明
23.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24.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68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0條規定參照,平面媒體受委託刊登廣告之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並以該委託機關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據以判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
25.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19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辦理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2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4條第6款等相關課稅業務所蒐集涉及個人資料各該課稅資料,符合上述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30條「調查課稅資料」範圍,宜由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26.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890號書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如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特別規定,尚不得僅據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27.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
- 就業服務法第5、67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28.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決字第102006552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9、20條規定參照,該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若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蒐集、處理,則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為之,如無涉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如無其他款項法律要件適用,則有可能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29.
- 教育部 102.10.04 臺教人(四)字第1020136162A號書函
- 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遺族請領撫慰金及撫卹金之請求權經過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30.
- (廢) 銓敘部 102.09.05 部退三字第1023743083號書函
- 關於公務員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2條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特別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5年間不行使歸於消滅
31.
- 法務部 102.08.15 法律字第102006228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32.
- 內政部 102.05.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 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
33.
- 法務部 102.04.26 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參照,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閱覽或影印,而涉及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應優先適用該條規定
34.
- 法務部 102.01.28 法律字第10203500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規定參照,如警察機關所建置未具車牌辨識功能監錄系統,確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尚無該法之適用,惟如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該特定個人個人資料,進而有其適用
35.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820號函
- 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祭祀公業條例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故鄉(鎮、市)公所基於特定目的且係執行法定職務,依條例規定公告、陳列、刊登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如未逾越必要範圍,自得為之,惟文件所需填具個人資料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而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36.
- 法務部 101.12.24 法律字第10100206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通過,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37.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38.
- 法務部 100.04.07 法律字第1000700261號函
- 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職司訴追、審判及執行刑罰之公務員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冤獄情事,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又國家賠償法中既無排除適用,則針對同一事項,仍應優先適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
39.
- 內政部 93.03.29 台內消字第0930090542號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自治條例,所引用同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處罰規定,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疑義
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22 簽見
- 公司法為普通法,而設置管理條例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之規定,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亦即對捷運公司而言,應優先適用設置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