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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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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4.02.18 法律字第11403500870號書函
  •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所生之損害賠償,以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稱「管理機關」應以依法律對該等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權責之機關,為國家賠償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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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1.24 法制字第10702501750號函
  •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至第27條規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定法規命令,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章相關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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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5.08.10 內授消字第1050428185號函
  • 有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所稱廟會是否包含宗族祭典、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範圍、以自治條例規範大型群聚活動須事先申請或報備,並於違反時處罰之,是否牴觸憲法原則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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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6.07 法律字第10503509090號函
  •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或訂定自治規則以為規範;惟就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部分,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中加以規範,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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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7.29 法制字第1030251856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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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7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參照,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為重要法規適用原則,在法規適用順序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雖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主管機關為裁罰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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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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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7.21 法律字第1000700516號書函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5條、民法第62條等規定,如地方政府所轄文化法人於監督自治條例施行前成立,其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仍應優先適用章程規定,如逕認該文化法人董、監事已當然解職,並另行推薦董、監事者,核與上述規定似有未合
23.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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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3.12 法律決字第0970008156號書函
  • 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之「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其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要件似欠明確,且其救濟事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建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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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6.09.28 法律字第0960031672號書函
  • 關於新竹縣政府既定有「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則有關縣內文化財團法人的設置即應受其拘束,其有違反者,則依民法第33條等規定,就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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