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2.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3.15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85號
- 海岸巡防機關如係基於「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之特定目的,以逐案查詢方式介接內政部警政署車牌辨識系統,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該系統錄得之車牌資料時間及地點等資訊,始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另內政部警政署參照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8、9條等規定意旨,提供海岸巡防機關介接車牌辨識系統,於必要範圍內分享有關之犯罪情報及資料,核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限制之解除
3.
- 內政部 111.01.22 台內戶字第1110102435號函
- 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等資料,若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1.01.14 發法字第1110000748號函
- 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等資料,若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 eTag之EPC外碼如與ETC客戶資料庫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須注意蒐集此類資料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3 發法字第1100002579號
- 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如與其他相關車輛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若蒐集此類資料在客觀上並非基於場所進出管理特定目的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恐難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7.24 發法字第1090015912號
- 非屬電信事業用戶之人申訴時之來電顯示號碼,倘電信事業就進線之電話號碼以系統自動化機器予以留存,係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3.17 發法字第1090004500號
- 加密後之資料若經對照、組合或連結後,得以識別特定當事人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
9.
- 法務部 107.08.30 法律字第10703513050號函
- 民眾身分證照片倘依演算法轉換為不可逆之特徵值後,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
10.
- 法務部 107.07.13 法律字第10703510240號書函
-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5條規定必要範圍
11.
- 法務部 107.04.26 法律字第10703505830號函
- 業者設計、製造可記錄床墊使用者心跳、呼吸和睡眠等資訊或相關數據之智慧床,如可就前開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若該資料經加工處理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自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
12.
- 法務部 107.01.02 法律字第106035136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戶籍地址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13.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0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14.
- 法務部 106.08.07 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15.
- 法務部 106.07.25 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條、統計法第3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16.
- 內政部 106.06.2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377號函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方式產生,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以書面方式推選,並應顯示推選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17.
- 法務部 106.06.19 法律字第106035085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參照,該條項已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書面推選「利用(公告)」另為規範,該條項涉及利用個人資料規定,自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
18.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190號書函
-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
19.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20.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21.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610號函
-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22.
- 法務部 105.09.02 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書函
- 因查緝毒品針對特定具體個案,而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如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則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則不宜,如機關提供該等資料能達到防堵毒品流入,固符合同法16條但書規定,仍應注意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23.
- 法務部 105.01.13 法律決字第10503500370號函
- 汽車原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如仍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生存自然人,利用該等資料,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
24.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25.
- 法務部 104.12.28 法律字第10403512780號書函
- 汽車原廠若將車輛維修紀錄之呈現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利用該等資料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於符合相關規定時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另該法有關非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條文,其非義務規範亦無請求費用規定
26.
-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字第1040351324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委託私人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該公司行為視同公務機關,公司於委託關係消滅後應將交還資料庫,並將持有資料刪除,若該公司於處理該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由公務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另車輛通過讀取設備而取得之資訊,若有連結生存自然人可能,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27.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8450號函
-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28.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3501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及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29.
- 法務部 104.05.14 法律字第104035056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7-2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特定目的,因須調查受舉發人違規事實,蒐集違規行為、現場照片,雖含有其他非受舉發人影像之個人資料,惟為維持採證照片真實性、完整性,其蒐集認屬與執行法定職務有關必要範圍內,仍符合該法規定,又該等資料利用應與警察機關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亦符合該法規定
30.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31.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32.
- 法務部 104.01.06 法律字第10303514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48條等規定參照,汽車原廠提供「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類似文件車輛資料,如依內容可認係原車主以行使「當事人個人資料查詢權」真意而委託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查詢車輛資料書面者,資料保有者應提供,否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鍰
33.
- 法務部 103.11.04 法律字第103035104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18條規定參照,如交通管理機關將ETC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34.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35.
- 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35067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行動電話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者,需從蒐集者本身綜觀各種情況與事證加以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36.
- 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0575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機構別各該院所之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除該資訊公開會併同公布特定生存自然人資料而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否則如該資訊公開範圍僅屬醫療機構業務統計資料,尚無該法適用
37.
- 法務部 103.06.17 法律決字第10303506500號書函
- 判斷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無一致性標準,宜從個案審認。倘蒐集之資料型態已可識別電話號碼屬某學校學生,雖在電話行銷時未直接指名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特定人,要難謂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對象
38.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39.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2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政府單位採取便民措施在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籍國」及「船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性質屬船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資料,非屬現生存自然人資料,故尚無該法適用餘地,惟宜審酌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
40.
- 法務部 103.01.29 法律字第103035013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41.
- 法務部 102.08.07 法律字第10203508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42.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71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於蒐集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條但書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利益而言,惟此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認定
43.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等規定參照,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不動產估價師係基於不動產服務特定目的蒐集及處理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等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管道,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部分,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利用,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利用,亦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44.
- 法務部 102.04.17 法律字第102035031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參照,直轄市、縣(市)所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基於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蒐集與家庭暴力被害人、加害人或子女人身安全保護議題相關個人資料,並於定期召開家庭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進行資訊交換及討論適當安全策略,倘依組織法規或其他作用法規觀之,可認係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符合有特定目的者,自得為之
45.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3110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如獨資商號資料能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縱使提供查詢時不顯示該商號所屬自然人用戶姓名,仍有該法適用,又非公務機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得於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逾越特定目的範圍時,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
46.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2448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屬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行為,惟資料蒐集或利用,仍應注意該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47.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48.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