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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火災調查資料及資訊其適用法源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3.10.24. 消署調字第10311140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主旨:貴局函詢民眾申請火災調查資料及資訊其適用法源疑義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3年 9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 10336251500號函。
二、旨揭來函所詢問題之處理原則,分別說明如下:
(一)來函說明二(一)所詢之問題 1節,按申請人資格如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
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
)之規定,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規定申請「是否有死傷」及「
燒燬情形」之資料,惟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依個案情節查明
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如
已歸檔者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辦理。至於來函所稱「內容表示方式」語意
不明,若係指涉及個人姓名等之保護資料,則應以符號遮蔽(去識別化)表示。
(二)來函說明二(二)所詢問題 1節,如係不動產交易之買賣雙方或學術研究機構團
體或個人等非屬處理原則之申請人,亦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申
請「是否曾發生火災」、「是否有死傷」及「燒燬情形」等火災資訊,蓋上述規
定屬法律位階,本於法律優位原則應優先適用,惟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且亦應依個案情節查明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第18條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三)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問題 1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消防法施行
細則第27條、處理原則、「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核發之火災證明、火
災調查資料或資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報告書已逾檔案保存年限者,除已銷
燬而無檔案者外,並無因時間久遠而有除外之規定,故仍應視個案情節依前開(
一)或(二)辦理。
(四)另來函說明二(四)所詢問題,有關民眾得否於一定期限(如刑事追訴期後)後
依「檔案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1節,查所謂刑事追訴期,依刑法第80
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
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 1年以上 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
年。四、犯最重本刑為 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 5年。」刑法第
83條第 1項前段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是以刑事追訴時
效因當事人所犯之刑責,而有不同之計算;惟為保障民眾知的權益,刑事追訴時
效與人民依「檔案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無關,此應回歸「檔案法」之
規定辦理;但如案件在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則應逕洽檢察機關辦理,
若經偵查機關認定無妨礙偵查權及無「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第18條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時,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前題下,應提供民眾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
三、以上所詢問題,應視民眾申請時之個案情節,由 貴局依上開說明原則,本於權責辦
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
灣省各縣(市)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本署所屬機關、秘書
室(法制科)、火災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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