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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區○○里里長擬租借本市○○高中房舍為臨時里辦公處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0.29.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本件有關本市中正區○○里里長擬租借本市○○高中房舍為臨時里辦公處乙案,本會意
見如下:
一、本件關於本府教育局96.10.18及財政局96.10.24箋見認里辦公處非獨立機關,應以本市
中正區公所為契約當事人與本市○○高中締約乙節,原無不合,惟里長為自然人,亦得
為契約之當事人,且經本會電詢中正區公所意見表示,各里辦公處所之租借費用,區公
所並無編列任何預算或補助費用,往例均由里長自行處理(如有不足亦不予補助),並
且為避免以往同一區內某一里長占用里民活動中心作為里辦公處,致其他里長不服產生
爭議,亦不宜以里民活動中心作為里辦公處,故本件以里長為契約當事人與本市○○高
中締約,亦無不可。
二、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請 均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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