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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於合併後處理被消滅銀行載有客戶資料之文件時,應注意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3. 金管銀國字第099004170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3日
主旨:邇來有銀行於合併後處理被消滅銀行載有客戶資料之文件時,不慎發生資料遺落之事
件乙案,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為加強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除請切實依據本會99年 8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09900252
970 號函(附件)辦理外,嗣後金融機構合併,對於被合併金融機構資料之整理及銷
毀作業,應審慎處理,注意客戶個人資料保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
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監察院、本會銀行局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99.8.13. 金管銀國字第 09900252970
號函
主旨:邇來有銀行為銷毀相關文件資料,運送過程未注意相關作業安全性,致有遺失客戶個
人資料,造成消費者恐懼危害其權益一案,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轉知會員銀行對涉及客戶之資料,如委外銷毀應檢視委外作
業程序及運送方式之妥適性及安全性,並參考檔案法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相關規
定,落實執行。
二、另有關銷毀作業程序之執行,應指派專責單位全程監毀。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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