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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機構投訴「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7.02.22. 衛部醫字第10716609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22日
    主旨:有關民間機構投訴「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5年 6月15日府授社婦字第1050124931號函、立法院第 9屆第 2會
       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林靜儀委員「研修將扭轉治療公告為
       醫師法第28條之 4第 1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提案,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
       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有關「為消弭社會疑慮,政府於推動攸關人民性傾向、性別認
       同等政策,須主動公開專家學者報告及辦理公聽會」提案,本部後續推動事項辦理。
     二、性別認同涉及醫學部分,查目前世界精神醫學界已將其排除於疾病名單。
     三、倘若民眾對於自身之性特徵與性別認同產生心理問題或適應障礙,而有焦慮、憂鬱或
       其他精神疾病時,尋求精神醫療專業協助,由醫師依專業知識進行診斷及治療,或轉
       介相關科別協助,符合醫療正當性。
     四、另本部就旨揭行為函詢臺灣精神醫學會、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台灣兒科醫學
       會、台灣臨床心理學會、臺灣心理治療學會及臺灣諮商心理學會,經綜整各專業團體
       意見如下:
      (一)目前國際上主流醫學及健康組織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 UNHRC)、世界衛生組
         織( WHO)、世界醫師會( WMA)、世界精神醫學會 ( WPA)、美國醫學會(
         AMA )、美國精神醫學會( APA)、美國兒科醫學會( AAP)、美國心理學會(
         APA )及美國諮商心理學會 ( ACA)等均有共識,咸認為同性戀或同性傾向並
         非疾病,任何企圖改變性傾向的作法和行為,都應不視為治療,應視為無效且對
         人具有傷害及危險的行為,執行該行為將違反人權。
      (二)無論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sexual
         orientationreverse/rotation/conversiontherapy )」。
     五、基於性傾向並非疾病,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
       治療」,爰該行為不應視為治療,也不應歸屬為醫療行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
       「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應依據實質內容、事實,認定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刑法第 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強制罪等相關法規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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