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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7.08.27. 檔企字第097001138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7日
主旨:檔案法第28條訂自中華民國97年 9月 1日起修正施行,檢送修正條文內容及公立高中
(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一、檔案法第28條業由 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 7月 2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 號令公
布(修正條文內容如附件 1),並於同年 7月24日行政院以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
函定自 9月 1日起施行。
二、依前揭修正條文意旨,公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雖已排除在檔案
法準用範圍,惟為持續前揭學校檔案管理與應用服務,仍請教育部本於權責,統籌規
劃、督導及考核其檔案管理事項,並可參考檔案法及相關子法推動相關作為。
三、自首揭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公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之檔案管理
工作,請依「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附件 2)辦理。
四、併送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 1項影本乙份(附件 3)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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