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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7.08.27. 檔企字第097001138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7日
    主旨:檔案法第28條訂自中華民國97年 9月 1日起修正施行,檢送修正條文內容及公立高中
       (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一、檔案法第28條業由 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 7月 2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 號令公
       布(修正條文內容如附件 1),並於同年 7月24日行政院以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
       函定自 9月 1日起施行。
     二、依前揭修正條文意旨,公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雖已排除在檔案
       法準用範圍,惟為持續前揭學校檔案管理與應用服務,仍請教育部本於權責,統籌規
       劃、督導及考核其檔案管理事項,並可參考檔案法及相關子法推動相關作為。
     三、自首揭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公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之檔案管理
       工作,請依「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附件 2)辦理。
     四、併送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 1項影本乙份(附件 3)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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