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檔案微縮作業製作地點是否得移至國外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7.11.28. 檔典字第09700055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主旨:有關檔案微縮作業製作地點是否得移至國外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11月27日水北秘字第 09711004990號函。
二、檔案法第五條規定:「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其意旨在檔
案具行政稽憑、法律信證及史料價值等特性,爰規定非經核准不得運往境外,以杜流
失。
三、本案委外轉製微縮作業係以複製之電子檔案進行轉製,非將檔案原件直接運往國外縮
攝處理,應無上開規定之限制, 貴局得逕依權責循行政程序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