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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第28條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7.12.31. 檔應字第09700054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主旨:貴部因辦理訴願案件,就有關檔案法第28條規定適用相關疑義,函請釋示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7年11月21日經訴字第 09706085230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立法意旨在規範與「政府機關」不盡相同之主體,其
檔案管理事項於性質上得依本法辦理者,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爰訂有「準用」之明
文。茲因政府資訊公開法未將公營事業機構納入該法規範,本法第 3章有關檔案應用
事項,應不在公營事業機構準用範圍,至於人民能否對其請求提供檔案等問題,本局
尊重各事業機構主管機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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