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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押物是否為檔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8.05.18. 檔徵字第09800025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8日
    主旨:貴署協請本局判定扣押之物是否為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 5月 1日竹檢國新96偵7552字第 11228號函。
     二、按行政院秘書處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
       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
       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其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
       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均應依文書處理規定辦理。又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檔案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
       錄資料及其附件,並依管理程序歸檔管理者。
     三、準此,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應依行政院秘書處訂頒
       之文書處理手冊、業務相關法規或內部相關作業規定,於完成文書處理程序後辦理歸
       檔。旨揭扣押物是否應依前開規定程序辦理歸檔而有本法之適用,建請 貴署洽新竹
       縣尖石鄉公所就該等扣押物有否納入機關管理程序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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