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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程序中,人民申請案卷是否屬未結案件及其保存年限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8.09.15. 檔徵字第09800056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5日
主旨:所詢行政救濟程序中,人民申請案卷是否屬未結案件及其保存年限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98年 9月 7日(98)廣琦字第 980907-0001號函。
二、依行政院秘書處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八十二(三)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
,區分類別、項目,分訂處理時限,予以管制。又,依訴願法規定,人民對機關之行
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得提起訴願,且該等案件之辦理時限及程序亦有明文,涉屬
文書處理程序,非檔案法令規範之範疇,謹先陳明。
三、依檔案法第10條規定,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
保存;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編訂檔案保
存年限區分表,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是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仍應視機關
業務需要及檔案性質與稽憑價值妥適訂定。所詢人民申請案件之保存年限,應視標的
所涉事項內容而定,爰建請洽該受理申請案件之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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