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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其檔案之管理作業事項準用檔案法令之規定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0.08.08. 檔企字第100001131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8日
主旨:有關各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其檔案之管理作業事項準用檔案法令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按本 ( 100)年 4月27日制定公布之行政法人法第 2條規定,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
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
公法人;同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
定公開之。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相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
其附件,即有納入檔案法規範之必要,是有關行政法人之檔案管理及應用等事項,準
用檔案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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