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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會計檔案管理釋疑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2.10.03. 檔徵字第10200049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3日
    主旨:有關 貴局請釋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會計檔案管理之會計法第109 條與檔案法第
       28條競合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 102年 9月26日南市教秘字第1020851805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
       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會計法第109 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
       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
       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準此,會計檔案當屬本法規定之範疇,並應依上
       開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作業,合先敘明。
     三、本法於97年 9月 1日經立法院修正第28條,業排除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準用之規
       定,惟為使其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及安全維護等檔案管理事項有所
       依循,本局業於同年 8月27日函請教育部統籌規劃、督導及考核;嗣該部於同年10月
       22日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督導所屬各校妥適辦理檔案管理作業在案
       。是有關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會計檔案管理相關事項,建請洽詢權責機關教育部
       或隸屬之縣(市)政府;至有關保管事宜部分,仍請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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