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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應用申請人身分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3.02.26. 檔應字第10300008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26日
    主旨:有關民眾向 貴局申請檔案應用一案,請參照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本 ( 103)年 2月18日北市地用字第 10330579200號函辦理。
     二、按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明定書面申請應載
       明事項,從而檔案申請應用資格並非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合先敘明。
     三、本法第19條規定,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係檔案內容依法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時,並應敘明部分或全數無法提供應用之法律依據;另本法施
       行細則第17條第 2項規定,部分內容限制提供時,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
       ,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並將抽離及遮掩情形告知申請人。是以有關前開來函說
       明二,提及申請應用之檔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需補正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
       ,續以未補正相關資料為由,於本年 1月17日駁回其申請一節,恐有未當,敬請卓處
       。
     四、有關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相關事宜,請依據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
       手冊第21章「應用」之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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