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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改制民營後,其國營階段會計檔案管理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3.08.18. 檔徵字第10300040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18日
主旨:大部函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民營後,其國營階段會計檔案管理作業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 大部 103年 8月 8日經總字第 10302956570號函。
二、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規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
定;又會計法第 109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
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
之;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者,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
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前項定期保存
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
民間團體辦理。爰此,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民營後,原國營階段之檔案(
含會計檔案),當屬本法適用範疇,應由接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
。
三、本局業已完成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40至93年檔案審選移轉竣事,有關該公
司民國94年至民營化前之檔案審選及移轉時程,將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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