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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詢檔案法第18條第 6款所稱「法令」之範疇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11.30. 檔應字第10400050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主旨:有關大院函詢檔案法第18條第 6款所稱「法令」之範疇,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院 104年11月12日院貞宙股 104訴 01143字第1040010632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17條規定略以,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
       絕;第18條復明定各機關得拒絕之情形,其第 6款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
       務者」,基於限制人民知的權利,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該款所稱之「法令」係指
       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政
       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
       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併請參考
       。
     三、有關大院所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頒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及(87)輔壹字第 17339號函是否合於檔案法第18條第 6款規定,請依前開說明卓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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