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詢檔案法第18條第 6款所稱「法令」之範疇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11.30. 檔應字第10400050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主旨:有關大院函詢檔案法第18條第 6款所稱「法令」之範疇,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院 104年11月12日院貞宙股 104訴 01143字第1040010632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17條規定略以,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
絕;第18條復明定各機關得拒絕之情形,其第 6款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
務者」,基於限制人民知的權利,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該款所稱之「法令」係指
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政
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
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併請參考
。
三、有關大院所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頒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及(87)輔壹字第 17339號函是否合於檔案法第18條第 6款規定,請依前開說明卓
處。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