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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函詢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各項資料,是否適用檔案法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1.13. 檔應字第10500000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13日
主旨:臺端所詢民眾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各項資料是否適用檔案法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臺端 105年 1月 4日及 5日來函辦理。
二、檔案法第 1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
能,特制定本法。」是本法之適用主體為政府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立之各
管理委員會非屬前述之政府機關,自無檔案法之適用。
三、如臺端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求閱覽或
影印相關資料,有關申請程序及申請相關資料之管理等規定,請依該條例第 2條規定
洽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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