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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各類型公務紀錄,請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落實歸檔及管理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3.29. 檔徵字第10500090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29日
主旨: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各類型公務紀錄,請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落實歸檔及管
理,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部分機關仍有因未落實歸檔管理,以致政府公務紀錄散佚情事發生,請加強辦理
下列事項:
(一)落實辦畢案件歸檔作業
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各類型公務紀錄資料,含存置於業務單位或各級
首長、副首長辦公室者,應確依檔案法相關規定歸檔管理;歸檔案件應以原件為
原則。
(二)加強檔案銷毀作業之監控措施
各機關辦理檔案銷毀作業應依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
所,並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且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
派員全程監控。機密檔案未經解密者,以及未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
案,不得銷毀。
二、另,各機關管有非屬檔案法相關規定應歸檔管理之文書,各機關應本於權責自行訂定
管理規定,衡酌決定處理方式,加強相關安全與保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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