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機密檔案專用封套除有洩密之虞,不宜著錄「密不錄由」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5.20. 檔徵字第10500022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20日
主旨:有關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案由或案名得否註明「密不錄由」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 105年 5月18日新北府秘檔字第1050904524號函。
二、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
套裝封,並於封套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等相關資訊後,於封
口簽章,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上開但
書規定,係用於規範案名或案由之摘錄,如有造成洩密之虞,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如無洩密之疑慮,應依案件主旨或事由,以及案情內容扼要摘錄,合先敘明。
三、所詢密件案名(由)著錄「密不錄由」一節,考量後續管理及辨識不同案件之需,建
議仍應扼要記載案件內容,但不得著錄機敏資訊,且不宜著錄「密不錄由」。
四、有關機關檔案管理事項相關作業疑義,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機關服務/諮詢溝通,
查閱相關說明。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