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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因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 1修正應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9.02. 檔徵字第10500091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2日
    主旨:檢送「各機關因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 1修正應配合辦理事項」 1份,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 1修正條文業於 105年 6月30日以檔徵字第 10500091433號
       令修正發布施行,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其改制前檔案之移交、管理及應用作
       業,請依旨揭配合辦理事項執行。
    附件-因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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