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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檔案法之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9.21. 檔應字第10500130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21日
    主旨:臺端陳請釋示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檔案法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104年 4月12日於 本局網站「雙向溝通」網頁之陳請釋示及本 ( 105)年
        9月14日之電話聯繫事項。
     二、臺端申請應用原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現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檔案
       未果一案,經本局檢討有關行政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改制前屬行政機關時期產
       生之檔案,應有檔案法令之適用,是於本年 6月30日修正發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之 1(如附),並於本年 9月 2日檢送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以維民眾應用檔案之
       權益。
     三、依上開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規定,檔案法施行後至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 1修正
       前,業由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改制前之檔案應移交給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
       ,並由該上級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發布施行 1年內 ( 106年 6月30日前)辦理接管
       檔案目錄彙送作業,及受理該等檔案之機關檔案檢調及民眾申請應用事宜。如上級主
       管機關將改制前之檔案委任(託)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則逕由受任(託)機關(
       構)或民間團體於修正條文發布施行 1年內( 106年 6月30日前),將受任(託)範
       圍之檔案,以其機關代碼辦理檔案目錄彙送作業,並由上開受任(託)機關(構)或
       民間團體受理該等檔案之機關檔案檢調及民眾申請應用。
     四、臺端申請應用原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之檔案,該局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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