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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 1項所定減免費用範圍,是否含括郵遞費用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12.09. 法律字第109035154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9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 1項所定減免費用範圍,是否含括郵遞費用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年11月10日促轉三字第1095300265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
       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另檔案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檔案:指
       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政治檔案條例
       第 1條規定 :「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
       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
       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
       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特制定本條例。」準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
       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或政治檔案,依政資法第 2條、政治檔案條例第
        1條規定,應分別優先適用檔案法或政治檔案條例之規定處理(本部 109年 2月 7日
       法律字第 10903502150號函意旨參照),另國家發展委員會並依檔案法第21條、政治
       檔案條例第13條第 1項及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而
       依來函說明四所述,貴會轉型正義資料庫中所收錄之檔案屬政治檔案,故應優先適用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含第 5條之 1第 1項規定),貴會如對於「檔案閱
       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有適用疑義,建請逕洽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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