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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請釋政府機關學校收受人民陳情書或申請書,該公文書之所有權歸屬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3.12.11. 院臺綜字第103007211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主旨:請釋政府機關學校收受人民陳情書或申請書,該公文書之所有權歸
       屬疑義一案。
    說明: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4點規定,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
       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人民陳情書或申請書經
       機關學校收文,由承辦人員辦畢後,並依手冊第44點規定,依相關
       檔案法規辦理歸檔。至陳情人如有應用檔案之需要,可依「檔案法
       」第17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收文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
       製,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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