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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25點登錄之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摘要是
否亦為第44點歸檔點收依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3.03.05. 院臺綜字第103002201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5日
主旨: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25點登錄之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
摘要是否亦為第44點歸檔點收依據一案
說明:按「文書處理手冊」第25點、第44點係分別規範收文處理有關編號
、登錄及發文處理有關歸檔之應注意事項。有關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點收之依據,「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檔
案點收、保管及檢調事項,其作業規範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並據以訂頒「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以為各機關辦理檔案點收作業準據。依上開要點第 5、6及8點規
定,各機關辦畢案件應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檔案
管理單位應詳細核對歸檔清單所載項目與歸檔案件內容及數量是否
相符,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
章備查;歸檔清單則應記載文(編)號、主旨或事由、承辦單位或人
員、媒體類型及數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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