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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及個人資料時之提供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6.15. 台內地字第098010573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15日
    按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信託專簿等涉有個人資料者,現行作
    業方式均將全部資料予以提供,與保護個人資料之意旨有違,爰經本部於 98 年 6 月 1 
    日邀集法務部、部分縣市政府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並衡量土地登記公示
        原則之公益與保障個人隱私之私益,地政事務所提供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者,參依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
        930074840 號函規定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
        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第二類為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
        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並自即日起實
        施。
     (二)上開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紙本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參如附表,地
        政事務所提供前開第二類資料方式有二:
        1.電腦列印方式:配合「地政服務即時通計畫 地政歷史資料 e
         化服務」之地政資料掃瞄建檔資訊系統功能「隱藏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將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隱匿處理後列印核發。
        2.人工影印方式:隱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資料後,影印後核發。
     (三)上開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函說明一之(三)及 94 年 6 月 6日台內地字第 0
        940069358 號函附會議紀錄五、會議結論(一),有關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
        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之謄本、信託專簿,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將全部資料予以提
        供之規定,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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