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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提供管理圖書資訊與檔案之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訂定「經濟
部中小企業處圖書及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發文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發文字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95.09.19. 中企策字第09501106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19日
訂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圖書及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圖書及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附件: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圖書及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95年 9月19日中企策字第 09501106630號令發布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
本處)圖書及檔案閱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本處管理圖書資訊服務及檔案應用服務之
場所,提供管理圖書資訊與檔案之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時,下午 4時30分以後,停止
調閱圖書資訊及檔案。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
週知。
三、非本處人員進入本中心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外,個人物
品及背包應置於寄物櫃。
四、申請應用本處圖書及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未成年人申請應用
圖書及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申請應用圖書及檔案,應先查檢相關目錄或索引後,填妥或列印閱覽申請書(附件 1
),向本中心櫃檯服務人員辦理。
六、圖書及檔案之應用複製品,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會知各業務組表示意見;如有使
用圖書、檔案原件之必要者,依據本處處理閱卷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處理流程如附
件 2)。
七、應用本處圖書及檔案,應先將身分證明文件交予櫃檯服務人員,始得領取提供應用之
圖書及檔案或線上調閱影像檔案。
八、本中心提供鉛筆及手套;有使用自備器材之必要且經核准者,應於櫃檯服務人員指定
之位置為之。
九、圖書及檔案之應用,一律在本中心為之;應用人員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圖書
、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櫃檯服務人員保管,不得攜出;使用系統者,應先完成登
出作業,始得離開。
十、閱覽、抄錄圖書及檔案,免收費用;圖書及檔案複製費用,依「行政院院本部提供政
府資訊收費標準」(附件 3)之規定收取;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
十一、閱覽書刊資料、書目查詢及檢索資料庫免費。影印書刊資料,依市售影印卡收費數
額計算;列印書目資料,A4尺寸紙張每張新臺幣 1元。
十二、應用之圖書及檔案應當日歸還,經櫃檯服務人員查檢無誤或確認登出系統後,始得
領回身分證明文件;如有隔日繼續應用之必要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十三、閱覽、抄錄或複製圖書及檔案,應遵守本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
,依檔案法第26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圖書及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
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四、本中心書刊資料,除本處人員外,不准外借或攜出;非本處人員閱覽或影印書刊資
料,應於本中心內為之。
十五、使用本中心書刊資料,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摺角及撕破等損壞情形;違反者
,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本中心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者,本處有權停止
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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