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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灸係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謂之醫療業務,是否具有醫師(含中、牙醫師)資格者
,均可執行之,抑或尚有其他資格之限定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4.4.26.衛署醫字第5188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26日
主旨:關於貴處函請釋示:針灸係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謂之醫療業務,是否具有醫
師(含中、牙醫師)資格者,均可執行之,抑或尚有其他資格之限定乙案,復如說明
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74.2.27.七四衛一字第一七八一九號函。
二、針灸係屬中醫師醫療業務範圍,具中醫師資格者,均得執行之;醫師(西醫師)或牙
醫師須經中國醫藥學院針灸訓練班結業或在本署認可之醫療機構接受針灸訓練者始得
為之,但牙醫師以從事口腔針灸麻醉業務為限。至於使用中藥處分,仍須具中醫師資
格者,始得為之。
三、本署63.7.16.衛署醫字第四六六一三、64.8.14.衛署醫字第七四七三三、72.7.20.衛
署醫字第四三七三0三號致貴處之函釋,不再適用。(行政院衛生署74.4.26.衛署醫
字第五一八八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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