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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以針灸為人治病,不論是否收費,均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
之醫療業務行為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9.6.1. 衛署醫字第878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1日 主旨: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以針灸為人治病,不論是否收費,均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所定之醫療業務行為,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處79.5.22.雲檢勇智字第五二0二號函。(行政院衛生署79.6.1. 衛署醫字第八
七八二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