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以針灸為人治病,不論是否收費,均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 之醫療業務行為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9.6.1. 衛署醫字第878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1日
    主旨: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以針灸為人治病,不論是否收費,均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所定之醫療業務行為,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處79.5.22.雲檢勇智字第五二0二號函。(行政院衛生署79.6.1. 衛署醫字第八
       七八二00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