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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診所傳習針灸及開具學習證明是否違法,應如何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1.9.17.衛署醫字第81614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9月17日
主旨:有關中醫診所傳習針灸及開具學習證明是否違法,應如何處理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十一衛一字第六五一五八號函。
二、按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應不得為之。中醫診所傳習針灸,若
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臨床實習情事,應認屬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
三、本案臺中縣生元中醫診所所負責醫師陳文雄於該診所內傳習針灸,是否涉有違反醫師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應請當地衛生局列管加強查察。(行政院衛生署 81.9.17.
衛署醫字第八一六一四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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