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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覆檔案管理作業若委外辦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問題
發文機關:國家檔案局籌備處
發文字號:國家檔案局籌備處 90.11.08. (90)檔籌檔字第00018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8日
主旨:為檔案管理作業委外辦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職秘字第○○二一九六○號函。二、依檔案法第七
條規定,檔案管理作業包括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其他
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等;復依該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各機關應將
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惟機密檔案,其目錄依機密檔案管理
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公布。
三、前揭各檔案管理事項,除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及微縮作業,於本處研擬之「檔案電子
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草案) 及「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草案) 中
,訂有必要時得委外之規定外,其餘事項於檔案法相關子法中並無規範,如悉數委外
辦理,恐將影響檔案管理安全,為期兼顧機關檔案管理人力短缺之困及維護檔案安全
之前提,建請貴局以專案業務事項進行部分委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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