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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筆錄無機密部分複製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3.09. 法律決字第09500085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9日
主旨:關於當事人於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後得否對於筆錄無機密部分要求複製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95年 2月27日警署秘字第0950034148號函。
二、按當事人得否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請求提供警訊筆錄,除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偵查
不公開之規定外,尚與刑事訴訟法具閱卷權之主體有關。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故僅辯護人於審判中有閱卷
權,縱使被告本人亦無訴訟法上之閱卷權,而必須透過其辯護人取得訴訟資料,揆諸
立法目的,無非在確保證據不遭破壞或誤用,以求審判之公正性。準此,當事人對於
其筆錄於偵查或審判中請求提供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至有關檔案法第17條適用乙節,宜請洽詢主管機關檔案管理局
意見。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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