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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8點但書規定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5.05.24. 檔徵字第09500016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24日
主旨:關於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8點但書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5年 5月 9日警署秘字第0950057655號函。
二、依檔案法第 7條第 5款規定,檢調為檔案管理作業事項之一,所謂檢調指機關內或機
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檢調
檔案,提供應用。
三、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8點規定,有權調閱之機關,指依法調用檔案之機關,如行
政訴訟法第 164條、民事訴訟法第 350條、訴願法第73條規定之行政法院、法院、受
理訴願機關等。至同點但書所指,則如監察法第26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
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
有關文件,及同法第27條規定載明得臨時封存或攜去全部或一部分檔案冊籍及其他有
關證件,刑事訴訟法第 126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
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四、本案法務部調查局以業務需要,備函請 貴署提供檔案影本,合符前開要點第 7點規
定, 貴署得依行政程序簽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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