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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公營事業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6.14. 法律字第09500223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14日
主旨:關於 貴委員會檢送牛○○君建議將公營事業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範圍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會 95 年 6 月 6 日台立法字第 0952600188 號函。二、查檔案管理局
已完成檔案法修正草案,將報請行政院審議,上開修正草案刪除有關機關檔案之應用
請求權規定,有關檔案之請求提供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換言之,檔案法修正
通過後,該法第 28 條所稱「公營事業」僅準用該法有關檔案管理規定,仍無政府資
訊公開法適用。
三、另牛○○君關心法制建設,本部至為感佩,有關建議,本部錄供政府資訊公開法未來
修法參考。
正本:立法院法制委員會
副本:牛○○君、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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